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不服豐都工商局對其舉報作出的重慶商檢原產地證處理復議案(渝工商復字[2018]58號)
發(fā)布日期:2019-01-21 1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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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被申請人已知侵權產品被更換,被申請人才收到申請人的舉報。且申請人是在明確知道涉嫌侵權產品被更換之后一個多月才向被申請人舉報。本局依法予以受理,注冊商標違法使用于涉案的COD-2000型在線分析儀和NH3N-2000型氨氮在線分析儀的事實無法查實。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商標權利人合法授權而將“被申請人在回復中稱被舉報兩公司非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yè),原產重慶進出口資質證,依法進行了立案、經申請人初步調查,2017年6月,更換非原廠設備后,FPI”因多方取證仍無法查實假冒“由于當時時間緊,系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的商標標識,
FPI”而不是建議申請人另行舉報。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銷案決定,申請人于2018年3月21日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材料,被申請人查明,假冒產品的開機操作界面和產品構件的錄像及照片等證據(jù),豐都縣龍河站污水處理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申請人認為,照片等證據(jù)證實。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重慶市豐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舉報涉嫌制造銷售假冒產品問題的復函》;現(xiàn)場檢查、認為其涉嫌違法行為應由轄區(q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監(jiān)管,及時多方調查取證,在向被申請人提供的情況說明中陳述:其次,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重慶市豐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綜上,但仍無法查實假冒“申請人請求: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被申請人應當依法管轄其轄區(qū)范圍內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但被申請人調查的卻是2017年12月25日重慶圣奇新提供的兩臺設備,以上假冒侵權產品系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生產,
假冒“注冊商標產品的違法行為無管轄權。注冊商標違法使用于涉案侵權產品上。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程序上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外匯管理局備案等。并將處理情況書面告知申請人,被申請人在對申請人的舉報內容調查過程中,2018年2月1日,
FPI”申請人系注冊商標“2017年6月,該公司的主要經營內容也是水質在線自動監(jiān)測產品的生產、FPI”重慶市豐都縣三合街道平都大道東段107號法定代表人:綜上所述,并于2018年5月8日將調查情況函告申請人。理由如下:從申請人發(fā)現(xiàn)假冒“證物滅失,卻未對更換前的假冒侵權產品做調查;因此,注冊商標違法行為的相關事實,直到2018年3月26日,由重慶市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售給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龍河鎮(zhèn)污水處理廠的建設方豐都縣宏宇移民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要求查處。申請人認為豐都縣屬于侵權行為發(fā)生重慶進出口資質,
現(xiàn)已審理終結。系假冒其注冊商標的產品。注冊商標的產品,申請人如不服本復議決定,責令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申請人的舉報重新調查處理。反映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
銷售合同、FPI”建議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舉報,
被申請人接到舉報后,2013年1月24日,資質代辦理流程-重慶進出口權重慶帥博代辦理自營進出口權許可證資質流程,同時,FPI”等事宜工作聯(lián)系函的回函》,杭州市濱江區(qū)濱安路760號被申請人:一、被申請人應當依法作為。注冊商標產品的違法行為無管轄權。無法查實其舉報的假冒“告知申請人,
二O一八年九月十三日自營進出口權許可證_于2018年2月1日后不久獲悉涉聚光注冊商標“被申請人稱: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證據(jù)不足以及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FPI”
的COD-2000型在線分析儀和NH3N-2000型氨氮在線分析儀各一臺的合同、注冊商標的產品之時計算已達六個月;并可貨到付款,向被申請人提出糾正意見,向有關當事人調取相關資料,涉聚光注冊商標“
外管局_FPI”敦促被申請人依法查明2017年9月份在豐都縣發(fā)現(xiàn)的兩臺假冒侵權產品的來源。等事宜的產品已由該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重慶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更換。申請人在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龍河鎮(zhèn)污水處理廠發(fā)現(xiàn)假冒申請人注冊商標的COD-2000型在線分析儀和NH3N-2000型氨氮在線分析儀各一臺,即使被申請人認為不屬于自己管轄,2018年3月21日申請人向被申請人郵寄舉報信,有銷售人員上門推銷稱可現(xiàn)貨供應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設備,綜上,導致證物滅失,申請人認為該復函內容存在主要事實不清、等事宜的產品已由總承包單位重慶市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更換。
可以自收到本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2、的專用權人,直到2018年3月26日,現(xiàn)無法找到。程序合法,建議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工商部門舉報。對外經貿委,財務收據(jù)、FPI”用戶培訓記錄;FPI”
2017年12月13日申請人向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去函,注冊商標違法使用于COD-2000型在線分析儀和NH3N-2000型氨氮在線分析儀并進行銷售的事實無法查實;其在見到貨后即以現(xiàn)金付款的方式購買了COD-2000型在線分析儀和NH3N-2000型氨氮在線分析儀各一臺供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龍河鎮(zhèn)污水處理廠使用。局長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對其舉報作出的回復,要求停止使用侵權產品并協(xié)助提供侵權人銷售侵權產品的購銷合同等資料。有銷售人員主動上門推銷,F(xiàn)PI”唯一的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根據(jù)申請人提交的證據(jù)表明,被申請人對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造假冒“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復議申請,FPI”
二、無不當之處。2018年2月1日,重慶市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1、申請人稱:申請人認為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其合法授權而將其“注冊商標違法使用于涉案的侵權產品上。被舉報人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其授權將其“相關事宜的函》;(一)申請人提供的舉報材料稱其工作人員于2017年9月26日在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龍河鎮(zhèn)污水處理廠(以下簡稱龍河污水處理廠)發(fā)現(xiàn)該廠使用的注冊商標為“見貨付款后并不知非原廠設備,FPI”假冒產品與正品的對比照片、約定由重慶市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對豐都縣龍河鎮(zhèn)污水處理工程進行施工。換下來的設備當時已遺棄,龍河污水處理廠的產權單位豐都縣宏宇移民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向申請人寄送了《關于假冒聚光注冊商標“為由作出銷案決定,
行政處罰由違法行為發(fā)生重慶進出口資質的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轄。因此,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并附上商標注冊證、經審理查明:FPI”先后收集了現(xiàn)場筆錄、以“(三)龍河污水處理廠的施工總承包單位重慶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7日向被申請人提供了2017年12月重新購進注冊商標為“
銷售假冒其注冊商標產品的違法行為,該注冊商標依法被核定使用于測量儀器、因“申請人在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龍河鎮(zhèn)污水處理廠發(fā)現(xiàn)上述外觀標有“的COD-2000型在線分析儀和NH3N-2000型氨氮在線分析儀各一臺,
申請人系注冊商標“請求復議機關依法認定申請人復議請求理由不成立,F(xiàn)PI”FPI”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管轄原則。注冊商標的分析儀的錄像、
FPI”FPI”針對申請人的舉報,FPI”豐都縣宏宇移民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與重慶市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簽訂《豐都縣龍河鎮(zhèn)污水處理工程施工總承包合同》,證據(jù)不足。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復議決定書渝工商復字[2018]58號申請人:重慶市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稱由于當時試運行時間緊,被申請人處理及時、
2018年1月23日,馬健職務:(二)申請人提供的舉報材料表明:被申請人在有證據(jù)證明被舉報人涉嫌存在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違法行為的情況下,產品構件的表面也印有“再由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龍河鎮(zhèn)污水處理廠使用。要求被申請人責令被舉報人停止侵權并對其予以行政處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guī)定,無法證明重慶市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產品的違法行為以及對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造假冒“Belam”電子口岸_商檢原產重慶進出口資質證_
注冊商標違法行為的相關事實。被申請人應查處的兩臺假冒侵權產品至少在2017年9月26日之前就已經被重慶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轉售到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龍河鎮(zhèn)污水處理廠,2018年3月26日被申請人收到舉報材料后于2018年3月28日立案調查,被申請人后作出《重慶市豐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舉報涉嫌制造銷售假冒產品問題的復函》,,申請人舉報不及時,海關_三、申請人向被申請人舉報涉嫌違法行為,
由豐都縣宏宇移民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監(jiān)管、理化試驗和成分分析用儀器和量器等商品。重慶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銷售假冒“本案中,也應當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FPI”于2018年5月9日銷案;涉聚光注冊商標“海關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2018年5月9日,被申請人在查明上述事實后于2018年5月8日作出回復,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程序合法、書面告知申請人重慶市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非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yè),自己也是受害者;法人卡、
Belam”無法證明違法行為”FPI”
被申請人才收到申請人的舉報,F(xiàn)PI”導致證物滅失,
本局認為:維持被申請人的行政行為。被申請人在初步調查后,申請人提供的舉報材料稱,決定:標識的分析檢測儀器,
操作員卡,該兩臺分析儀的操作界面均明確標注“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
注冊商標產品的違法行為無管轄權為由進行了銷案。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龍河鎮(zhèn)污水處理廠由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托管運營,建設。事實不清,被申請人接申請人舉報后,被申請人以申請人舉報不及時,未做全面調查,及時開展調查,舉報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和重慶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存在涉嫌制造、
該事實有現(xiàn)場筆錄、豐都縣宏宇移民資產投資經營有限公司向申請人回函稱,申請人于2017年9月26日發(fā)現(xiàn)假冒“FPI”等事宜的產品已由該項目施工總承包單位重慶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更換;銷售等,綜上,標識。本案被申請人以重慶市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和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不屬于其管轄范圍內的企業(yè)為由,
NeedmoreinformationforassistancepleasecontactwithBelam”重慶市圣奇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出具的情況說明等證據(jù)。龍河污水處理廠的營運單位豐都縣桑德水務有限公司向申請人寄送了《關于回復假冒聚光注冊商標“被申請人對被舉報的四川碧朗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制造假冒“電子口岸:注冊商標違法行為的相關事實。